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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 :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7月起實施 法制辦答問

大陸 :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7月起實施 法制辦答問

日前,國務院透過了《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便於大家準確理解《條例》的有關精神,中國政府網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

    記者:我國著作權法對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已有原則規定,為什么還要就權利人的這項權利單獨制定行政法規?

    法制辦負責人:近年來,我國互聯網迅速發展。至2005年6月底,全國已有上網計算機4560萬臺,網路用戶超過1億人,互聯網已成為獲取資訊的重要途徑。隨著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透過資訊網路傳播權利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以下統稱作品)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如何調整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透過了《版權條約》和《表演與錄音製品條約》(以下統稱互聯網條約),賦予權利人享有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該項權利規定為資訊網路傳播權,並要求國務院制定具體保護辦法。《條例》就是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制定的。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制定《條例》時的總體思路。

    法制辦負責人:針對網路環境的特點,總結我國保護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實際經驗,借鑒國外適合中國國情的做法,我們在制定《條例》時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與互聯網條約的規定相一致,不能低於其最低要求。二是有利於創新,發揮網路傳播作品的潛能;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使用作品的要求,保持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三是鑒於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是新問題,各國還有不同認識,對有些認識不透的問題,或不作規定,或作簡略規定。

    記者: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問題比較複雜,既涉及法律問題也涉及技術問題。請問你們在制定《條例》時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法制辦負責人:如何實現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是世界各國在制定保護資訊網路傳播權制度時面臨的共同問題。我們在制定《條例》時同樣也遇到了這個問題。正確處理這三者的關係,應當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網路傳播作品的潛能,滿足人民群眾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為此,我們對各國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包括聽取各種權利人組織、公益性機構、出版社、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到一些單位實地調研;赴國外考察;專門徵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及一些國外專家的意見。《條例》涉及到許多網路技術問題,專業性很強。為此,我們專門請教了一些網路專家,並與他們一起對草案進行討論、修改。在此基礎上,《條例》儘量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權利保護、權利限制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免除等作了規定,努力實現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但也有一些意見,我們經過慎重考慮後認為目前還沒有可行性,未予採納。有人提出,《條例》應當對臨時複製作出規定。我們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後認為,禁止臨時複製的症結是制止終端用戶在線使用作品,而禁止終端用戶非營業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國際上對禁止臨時複製有很大爭議,在互聯網條約制定過程中,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明確反對禁止臨時複製,由於各方爭執不下,互聯網條約沒有規定禁止臨時複製;而且,作為授權立法,《條例》也不宜對著作權法未授權的臨時複製作出規定。因此,《條例》對臨時複製未作規定。

    還有人提出,應當規定圖書館透過資訊網路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的法定許可,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伴隨《條例》制定的全過程。如果一部作品一經出版,圖書館就可以馬上透過資訊網路向館外讀者提供,無疑會打擊出版社出版新書的積極性;曾考慮在新書出版一定年限後圖書館可以透過資訊網路向館外讀者提供,但這樣對出版社出版暢銷書不利;又考慮規定圖書館可以透過資訊網路向館外讀者提供脫銷作品,但實踐中證明圖書脫銷比取得權利人許可還困難。同時考慮到現在出版界已經開始實行類似“復本數”的當事人約定資訊網路傳播權事項的實踐,而且對沒有著作權的作品使用不受限制,圖書館需要法定許可透過資訊網路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條例》已規定了圖書館透過資訊網路向館舍內讀者提供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公眾透過圖書館獲取作品的問題;而且有關方面對圖書館法定許可透過資訊網路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爭議太大,《條例》對此也未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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